本报讯(首席记者 叶龙杰)4月1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信息等情节轻微情形的,给予警示约谈,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2倍罚款;对违法数额较大等情节较重情形的,通知经办机构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3倍罚款;对伪造、变造票据处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情节严重情形的,通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4倍罚款;对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不再具有申请医保定点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5倍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数额5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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