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姚常房)8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按照同期发布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加快培养医疗护理员。
当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举办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尽管2015年职业分类大典中有医疗护理员这类工种,但全国尚无规范培养医疗护理员的相关政策。
《通知》强调,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通知》明确,培训对象为拟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积极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参加培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
在保障医疗护理员权益方面,《通知》指出,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提出,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大纲分为三类: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以老年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以及以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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