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纯胜)近日,浙江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建立灵敏有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意见》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启动条件为上年地区医疗收入增幅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增幅(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或上年地区医疗收入结构中腾出调价空间,或上年通过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
《意见》还对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设置了约束标准:上年地区医疗收入增幅高于10%,或上年地区门诊(或住院)均次费用增幅高于5%;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上年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年度赤字;当年地区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得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意见》指出,要合理测算调整空间,以每次动态调整前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根据控费效果、经济发展、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和重大改革任务等情况,综合确定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空间。
据悉,浙江优先将药品、耗材、检查、检验收入占比下降相对明显学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调价范围。新增项目实行试行价格,试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试行期间,医保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评估。试行期满后,在评估服务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况的基础上,公布正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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