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磊)10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公告》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其中,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指出,此举是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
《公告》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公告》规定,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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