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 陈静 张从云)《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据介绍,这是国内首部针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专项立法。《若干规定》共分19条,从明确各方职责、完善预防措施、加强应急处置、健全事后救济、落实监督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若干规定》明确,职业暴露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疾病、危及生命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情形,包括感染性职业暴露、化学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以及其他职业暴露。
《若干规定》指出,市、区政府应将职业暴露防护纳入卫生健康事业相关规划,并加大投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制定职业暴露防护的政策措施,强化服务、指导、协调职能。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防护工作制度,保障防护资金和人员投入,指导督促医疗卫生人员有效防护。医疗卫生人员要加强学习,做到标准防护。
《若干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与防护相适应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以及用品器具;对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免费接种疫苗和健康体检服务;对医疗卫生人员给予关爱,为医疗卫生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购买商业保险,允许职业暴露风险较高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暂时离开工作岗位。
《若干规定》从3个方面加强了职业暴露事后应急处置和救济关怀。一是规范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部门或人员,及时处置、跟踪随访。二是规定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暴露诊疗流程指引,帮助发生职业暴露伤害需要诊疗的医疗卫生人员,更准确快速找到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三是做好职业暴露事后救济和人文关怀,配合协助申请工伤待遇,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予以妥善安置,适时开展心理干预疏导,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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