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 杨萍 通讯员 刘志海)近日,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省内中药制剂调剂工作机制、使用范围、申报程序等,公布首批195个中药制剂调剂品种目录。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品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品种目录的中药制剂应当在临床使用3年以上,且疗效确切、安全稳定、无严重不良反应。按品种调剂使用的中药制剂,包括经审批许可的和按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备案的中药制剂,可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
《通知》要求,中药制剂调出方应为省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调入方应为省内具备调剂品种诊疗登记范围的医疗机构。调出方与调入方应具有协作关系,包括医联体、医共体、医疗集团、中西医协作等关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采取“定品种、定范围、定时限”方式按品种审批。对未列入调剂目录的中药制剂,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需要调剂的,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认,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调剂审批。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中药制剂解决辖区内百姓看病就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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