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尤颖康)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含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建设全国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分级分类开展相关服务;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
《指导意见》提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